關于合成樹脂排放標準中廢氣排放量疑問的回復
2018-11-27
來信:
《合成樹脂工業(yè)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2-2015)表4中,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廢氣排放量要求不高于0.5kg/t產品,這個排放量按字面理解和附錄B中的計算方法, 這個“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廢氣排放量”更像指的是廢氣經過末端處理后的最終排放量。但是未見貴部其他排放標準中有這樣的指標(一般是基準排氣量),請問該標準中“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廢氣排放量”到底指的是廢氣經過末端處理前,還是末端處理后的排放量? 規(guī)定這個指標有什么考量嗎?
回復:
《合成樹脂工業(yè)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2-2015)表4和表5中總量控制指標“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”為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的最高允許排放量,是指經末端治理后需要達到的排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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